为进一步规范各种印章的刻制和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刻制
1.学校新增设的各级机构需刻制印章时,必须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印章刻制、更换审批表》(见附件1),连同设立机构的文件由经办人(本校教职工)送交校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党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新印章的内容、规格、图样,经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校长(党委)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方可刻制。
2.校内各单位(部门)需要更换印章时,必须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印章刻制、更换审批表》(见附件1),由经办人(本校教职工)送交校长(党委)办公室审查,经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校长(党委)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方可刻制。
3.印章刻制好后,应到校长(党委)办公室留存印模,同时交回旧印章,由办公室统一销毁。
4.学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自行刻制、更换印章。
二、印章管理
1.校级各类印章由校长(党委)办公室负责保管。
2.各单位、各部门的印章,必须由本单位、部门指派专人管理,规范使用。印章应加锁存放,下班时间及节假日期间应妥善保存,严防丢失。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确保印章安全。
3.印章应及时清洗,勤添印油,确保印章经久耐用、用印清晰。
4.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每次用印要进行登记。
5.盖印时应注意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6.合同、协议需盖章的必须加盖骑缝章。
7.凡属“代章”性质的用印,应在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处注有“代章”二字,并用括号将“代章”二字括起。
8.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否则不能用印。
9.校长(党委)办公室掌管的印章主要有:学校行政、党委印章、校长(党委)办公室印章、法人章、法人代表章等。
三、使用范围
1.学校行政、党委印章用于以学校行政、党委名义上报的文件、报表;学校行政、党委名义发布的各类文件等;成绩单、聘书、奖状、证明、党员发展材料等。
2.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校长(党委)办公室印章用于以校长(党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通知、证明等。
3.法人章、法人代表章用于各种统计报表、聘用合同等。
四、使用程序及规定
1.各单位、各部门需要使用校级印章以及法人印章,需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印章使用审批表》(见附件2),经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并加盖本单位、部门公章后,由经办人(本校教职工)送交校长(党委)办公室,审查无误后,方可用印。
2.学习成绩单的用印,需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印章使用审批表》(见附件2),再由教务部门审查,并在原件上加盖其印章后,由经办人(本校教职工)交校长(党委)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方可用印。
3.毕业生推荐表、登记表的用印,需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印章使用审批表》(见附件2)后,由经办人(本校教职工)交校长(党委)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方可用印。
4.各类上报文件、合同书、协议书、申报材料、统计报表、职称报表、公函等重要函件用印,需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印章使用审批表》(见附件2),并须经拟文单位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审查,再送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经办人(本校教职工)交校长(党委)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方可用印,上述材料需留存一份给办公室。
5.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需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印章使用审批表》(见附件2),并由教务部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由经办人(本校教职工)校长(党委)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方能用印;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方面的合同,需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印章使用审批表》(见附件2),并由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再由经办人(本校教职工)交校长(党委)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方能用印;上述合同协议办公室存档一份。
6.法人代表章的使用,必须经法人代表同意后,方能用印。
7.其他需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文件和申报书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如必须加盖法人代表章的,则由各职能处室提出申请,报校长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
8.各类证明用印,本人应先到有关职能部门开具证明(一式两份),由职能部门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印章使用审批表》(见附件2)后,交校长(党委)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方可用印。
9.以校长(党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或通知,需经校长(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用印。
10.各类介绍信用印,需由本人所在单位开具学校统一印制的带有编号的介绍信,并盖单位骑缝章,然后到校长(党委)办公室加盖学院印章。
11.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需经校长(党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定签字或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用印。
12.凡是盖有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行政、党委以及法人章、法人代表印章的材料,原则上必须留存一份在校长(党委)办公室备案。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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