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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会议(务)安排暂行规定  
     
 

根据《桂林理工大学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学校会议服务工作,切实提高会议效率,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学校会议(务)安排暂行规定。

一、会议室由校长(党委)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使用,并负责室内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二、会议安排应至少提前两天通知,由会议承办单位(部门)与校长(党委)办公室联系,办理会议室使用申请登记。校长(党委)办公室按照“系级、部门级会议服从校级会议,先预约先使用”的原则统一安排。

三、校园网内的会议通知由校长(党委)办公室统一发布。会议主办单位(部门)至少在会议前两天向校长(党委)办公室提交通知内容。会议参加人员原则上由会议主办单位(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召集、通知。

三、使用会议室时,未经校长(党委)办公室同意,不得改变会议室设备设施的位置,不得将会议室物品携出室外。

四、校级会议由校长(党委)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做好服务工作,系部会议由主办部门工作人员做好服务工作;在会议室张贴会标等须在校长(党委)办公室专人指导下进行,并在会后及时撤除,以保持墙面整洁。

五、会议主办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应提前到达会场,做好会场布置及准备工作;会议过程中,爱护会议室内各种设施;会后做好清场工作,关闭空调、音箱、日光灯等电源,关好门窗。

六、原则上每周二下午不安排会议。

七、本规定由校长(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校长(党委)办公室负责协调。

八、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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