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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学校为进一步健全党政分工工作、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促进学校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学决策水平和议事效率,特制定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党政共同负责制是学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行政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的教学、科研、科技平台和实验实训室建设及行政管理工作。学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全面履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和最高决策形式。会议成员由学校校长、副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组成。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会议,并担任会议秘书,认真及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其他列席会议成员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由学党政领导共同协商确定。学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

第三条  学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人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范围:

(一)部署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和相关会议精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发展目标、规划和建设、改革方案及措施,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的使用、奖金、酬金分配等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止,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三)研究决定学的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国际合作与交流等重要事项。审定学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决定举办各级培训班的相关事宜;

(四)研究学教学、科研、管理及各种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决定二级机构调整,科级干部任免及管理工作;

(五)研究学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引进、师资培训等师资队伍建设,岗位职责、人员聘任、职称申报、人事推荐、人事调动、年度考核、离退休教职工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学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会、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七)研究学党政主要负责人确认必须提交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议题。

第五条  学党政联席会议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根据学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范围,提出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协商沟通。议题和有关材料会前通知和送达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除因紧急情况临时召集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二)学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主要议题、按照班子成员分别由校长或党委书记主持;

(三)会议召开时成员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少于三分之二或长、党委书记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会议改期进行;

(四)会议坚持一事一议原则。每一事项的议决,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做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在会前听取其意见。

(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同志要充分发表意见、在深入讨论的基础上,少数服从多数,当同意者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方能形成决定或决议。凡需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主持人会后应及时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或决议。

(六)对讨论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协商后适时再行讨论决定。必要时应请示学校党委或行政。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所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由长和党委书记会签后印发或上报,根据会议的意见传达到学师生员工。但会议认为不宜公开的内容、决定和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会议实行当事人回避制度。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所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抓好落实,责任到人。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八条  学领导班子成员在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和要求。若对决定或决议持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事后须及时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九条  学党委负责对学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将其作为对学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作为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个人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在执行学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产生的失误,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分管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长和党委书记按分工负领导责任。对违反《学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将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等处理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具体条款由学党政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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