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03日 08:56:42
来源:
学工部 作者:
学生工作部 编辑:
xgb 审核:
章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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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各班:
根据区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2009学年度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和广州助学金评审和材料报送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08〕14号)精神,2008-2009学年度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和广州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已经开始,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各系(院)要根据《桂林工学院国家及政府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桂工院学〔2007〕49号)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身上,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国家助学金和广州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做好有关评审材料的报送工作
(一)工作进程
10月7日前各班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表格和材料。
(二)学生个人需报送的材料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按附件3格式)两份,个人事迹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个人成绩单、获奖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2、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按附件4格式)、个人事迹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个人成绩单、获奖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3、国家助学金和广州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广州助学金申请审批表》(按附件5格式)、个人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三)需报送的材料
1、学生个人申报相关材料
材料装订顺序:
(1)奖助学金申请表(注意:《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只装订其中一份);
(2)个人事迹材料;
(3)个人成绩单(注:须加盖系公章);
(4)获奖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报送要求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各系要高度重视2008-2009学年度国家及政府奖助学金评定工作,认真做好2008级新入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原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复核工作。
(二)国家奖学金需教育部批复获奖学生名单后才可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需等教育厅批复获奖学生名单后才可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广州助学金在学校评审完毕后即可发放。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批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广州助学金在学校评审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
(四)本次下达的国家助学金的资金预算为2008年秋季学期的资金(即原该项资助学金的一半),2009年春季学期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另行下达,分校先按月发放一学期的国家助学金。
学生科
200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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